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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2-06-04 09:35:02 来源:凤凰网财经

摘要: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键字:  风华高科,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华高科(000636)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广东

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

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2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

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12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12年第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12年5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2年4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9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将于2012年5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2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上午9:30 在

肇庆市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召开。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65,929,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73 %;

2、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14 人列席会议;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统

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4

(此页为《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签字页,无正文)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汪旖

_____________

林青松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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