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提高节能标准警醒中国企业
日前,记者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日本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提交的关于《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实施令》修正案的通报。该通报要求部分进口电器产品必须执行更为高效的能耗标准,并将涉及标准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相关法规里,计划在今年7月正式实施。
而在此之前,国家质检总局也接收到相关信息:美国将对灯具、商用空调和采暖设备等15大类消费产品及商用和工业设备的能效标准作出修正,美国能源部也将通过立法确定以上产品的节能标准,目前该法规草案已在全球范围内征求评议意见和反馈信息,多数标准计划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实施。
毫无疑问,美国和日本是中国家电企业出口的攻坚堡垒,特别是日本。此次美日再次提高相关家电产品的能耗标准,将给中国家电企业带来怎样的思考?
不应拔高提升的意义
在日本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提交的关于《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实施令》修正案的通报,要求部分进口电器产品必须执行更为高效的能耗标准,并将涉及标准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相关法规里,计划在今年7月正式实施。其中覆盖产品包括个人电脑、单机型空气调节器、电视机、微波炉、干衣机、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复印机等。
对此通报的要求,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秘书长陈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我们不要人为拔高该通报的意义,虽然不能排除各进口国在对我国出口的电器产品提出更高节能要求的同时,有以提高能耗标准作为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倾向,但更多的因素还是为了提高本国使用电器产品的能耗标准,以保护本国环境。比如日本,在其国内家电产业只生产高端产品,中低端产品已转入别国生产,而其通报中涉及到的产品又多为其本国生产强项,所以不管是否提高能耗标准,都不会对其产业产生什么影响。
中国家电协会副理事长刘福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能耗标准的提高是对整体节能水平都有提升,而不是只针对某一个等级的产品,所以符合其提高后的最低要求即可,这更多的是对低端产品的进入门槛有所提高。现在全球各国对能源消耗高度关注,在所难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标准化研究所专家赵跃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这更多的是美日本国能源政策的要求,比如日本,其能源法就规定,能耗标准要几年就提高一次。虽然能耗标准的提高相当于技术壁垒,但首先是为本国能源战略服务的。
拷问企业节能现状
不管美日能耗标准的提高,出于怎样的实际目的,事情毕竟发生了,它向我们的相关企业提出了节能警示。
日中环境合作服务中心有限会社研究员大野木升司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直言不讳:“在日本,由于节能技术的领先,几乎没有别国的家电产品。”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冰箱处的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松下冰箱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没有出口,更不用说出口到日本。
南京LG熊猫电器有限公司研究室室长张世仲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因为其公司70%以上的物量要进行出口,而正是由于中国和欧洲标准有较大的差异,给他们的开发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希望有所改进。
这不免使记者产生疑问,难道中国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就如此令人堪忧?况且在空调、冰箱、洗衣机等领域,我们已经有了强制性的能效标准。
《空调销售》杂志副主编张彦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以空调为例,我们的1级能效标准和国际上已经相差不多,但从2级开始就明显低了。在耗能较大的产品上,像空调,出口到日本的很少。记者致电格力、志高等空调企业出口大户,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出口日本的少一点。”
刘福中表示,我国一部分家电产品能耗处在中上等水平,但大部分都处于中下等水平。我国家电产品的出口主要是走量,出口的一般都是普及性的产品。
陈祥认为,如果不在全球关注节能的情况下,提升我们企业的技术含量,突破节能技术壁垒,将来在出口方面就更没有主动权。比如,依据海关编码的归类方式来统计的空调出口中,2004年1月~9月份,空调的出口总量为2591.7万台,同比增长51.7%,增幅相当明显。但如果对出口空调的类别进行分析,便会发现:虽然格力、美的、海尔等国内空调企业在出口的数量上占据了优势,但在利润率相对较高的大容量空调的出口中,优势依然偏向于上海大金、日立冷机、一冷开利等外商投资企业。
他山之石可攻玉
当家电利润率越来越低,大家都在寻找出路的时候,出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好。志高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志高海外营销本部2006年度上半年销售规模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0%,中东部分区域增幅达到了97.74%,非洲的北非部达到了59%的增幅,亚太区平均实现增幅达81%,其中南美、中美部分市场增幅达到200%。
但陈祥也指出,原创技术的缺乏,使企业的出口发展虽然每年都在增长,但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占进出口贸易的80%以上,出口效率不高。而且在出口中,60%以上的产品都是三资企业。所以我们要逐步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增加出口含金量,但这转变是以技术创新为前提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出口中存在的问题其实也是对我们政府和企业的一种鞭策。我们可以积极学习别国和企业在这方面的一些举措。以能耗为例,日本可谓典范,其节能法中对各类产品的能耗标准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还十分重视标准的更新问题。在日本节能法中有一种“领跑者制度”,即节能标准更新制度,即节能指导性标准按照当下最先进的水平(领跑者)制定,5年后这个标准就变成强制
性标准,如果普通产品5年内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不允许再投产。其节能已成为法规,而且有相应的监控体系。
比较而言,我国节能法对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以家电产品为例,刘福中介绍,我们家电产品的能效标志是强制性的,但能效等级是自我声明型的,这就只能靠市场监管和企业的商业诚信度了。
当然,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尝试改进这方面的工作,比如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应实施禁止能源直接出口和严格限制高能耗产品出口的政策。进一步变资源型产品的出口为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的经济效益,以缓解“十一五”期间可能持续出现的国内能源紧缺状况。制定鼓励引进消化、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的政策,推动先进节能技术的国产化和市场化,提升我国节能技术领域的整体水平。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