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捷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19 证券简称:麦捷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32号)核准,深
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1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4,102,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27,917,238.5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76,184,761.43元。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 年5 月18 日对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2]011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12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福田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公司分别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4000026829200881911,截至2012年5月22日,
专户余额
76,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片式电感系列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含超募资金260,000.00元)。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755903861110211,截至2012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27,839,4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含超募资金12,129,400.00)。
3、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树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 2000004811555,截至2012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片式LTCC射频元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含超募资金12,540,000.00)。
4、公司已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002255669900010,截止2012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
应付未付的发行费用7,654,639.00元除外)。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
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永平、陈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各持一份,两位保荐
代表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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