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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向业界示警 经营网络音乐要有许可证

2006-07-06 09:17:4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在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时,企业、公司必须获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没有这个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近日对记者说。他在就今年8月将在成都都江堰举办“2006中国首届网络音乐节”接受记者采访时,重申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向业界发出上述警示。

  网络音乐经营中要严查两种情况

  关于网络音乐的崭新创意与快速发展,庹祖海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他说,在网民特别是年轻人中,网络音乐已成为时尚。要推动音乐唱片业向数字化发行的转变,利用互联网,可以提高产品认知度,拓宽发行渠道。但庹祖海同时指出,网络音乐经营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从事包括网络音乐在内的各种文化经营活动,必须获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的;二是网络音乐在网上传播时内容的管理要强化,特别是通过网络传播外国音乐,其节目必须要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没有通过审查就是非法的,这样的网站将受到查处。网络音乐内容的审查,是维护我们国家文化主权、文化安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要想从事网络音乐经营,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引进外国音乐在网上传播,一定要经过审查。

  “我们希望通过规范的管理,来保障和促进网络音乐的发展。一些非法的网站,传播的都是没有合法版权的音乐,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正是因为他们的大量非法传播,使得一些合法经营的公司受到影响,甚至难以生存。很多网络音乐的合法经营者对此反映很强烈,要求政府在这方面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经营,这方面的工作政府主管部门正在努力去做。”庹祖海说。前不久,文化部发出通知,开展打击非法经营网络音乐专项行动,已有一批非法网站被关闭和处罚。

  让技术与内容携手共进

  在“2006中国首届网络音乐节”上,以“数字化时代网络音乐创意发展”为主题的高峰论坛也将同时举办。庹祖海表示,我们非常支持此次网络音乐节和论坛的举办,文化部是原创艺术的主管部门,也是网络音乐的主管部门,推动文化艺术的创作与传播和高新技术一起发展,从技术与市场两个方面来推动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是我们的重要工作。

  庹祖海认为,我国现在是一个网络文化消费大国,而不是一个生产大国,这样的状况不仅制约着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反过来会制约科技的发展。所以,让技术和内容携手共进是网络产业与文化产业,信息产业与内容产业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网络文化包括网络音乐的经营是不对外资开放的,但对国内资本没有限制,这就给了我们民营企业和国内投资者一个极好的发展和投资机会。现在很多的民营音像公司,把很大财力和精力投入到了原创音乐和歌手、乐手的培育、原创音乐市场的推广上去,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要通过政府和业界的努力,用技术手段、法律的手段、行政的手段、经济手段来共同推进网络音乐蓬勃、健康向前发展。”庹祖海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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