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欧厂商WTO施压 零关税叩门消费电子业
2005-12-22 08:58:2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在推动了信息技术产品零关税之后,这一次,美国、日本和欧盟的一些公司和组织将零关税的目标瞄准了消费电子。
“消费电子产品也应该实行零关税。”12月13日,美国消费电子协会高级董事兼税收和贸易参赞Elizabeth Hyman在香港对参加WTO第六次部长会议的各国代表呼吁。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代表着涉及信息技术、多媒体等领域的2000多名美国公司会员,其会员年销售额超过1210亿美元。
同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一起在香港发出这种呼吁的,还有欧洲信息与通讯技术协会、日本电子信息技术工业协会以及其它多个全球性IT和电子贸易协会。据了解,包括柯达、松下等跨国公司的代表,也参加了这几个协会在香港的呼吁行动。
香港施压无疾而终
在美国消费电子协会提供给本报记者的资料中,Elizabeth Hyman表示,许多产品,包括消费电子产品,都未包括在最初的“信息技术协议”中,“因为在‘信息技术协议’(ITA)起草时,很多新技术还未产生”。而现在,IT行业和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融合已经或正在产生许多新产品,这些产品也应该被划分到零关税的消费品范畴内。
实际上,此前的“信息技术协议”也是在美、日、欧等地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推动下,由政府出面制定的。
1996年初,美国率先提出了到20世纪末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设想。随后,美国在新西兰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贸易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关于谈判信息技术协议的建议。
这一倡议很快便得到了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信息技术产品生产大国和地区的赞同,1996年12月,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四方就有关“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后最终达成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共有29个国家参加。
1997年3月26日,又有11个国家参加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这40个国家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已占当时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92.5%。
“信息技术协议”规定,2000年1月1日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的“零关税”原则;2003年1月1日起,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3.5%降低到1.5%,在256个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率的税目中,有90个信息技术产品关税税目实行了零关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总水平由原1.5%降低到0.43%,实行零关税的税目已占到全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目的90.6%。
2005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的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全面实行零关税。
“我们赞赏促进信息技术协议顺利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Elizabeth Hyman表示,在他看来,现在是将该协议扩展到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时候了,“这样才能提高跨国贸易的效率、透明度和预测性”。
在WTO香港会议上,与农业补贴等敏感问题相比,Elizabeth Hyman们的声音有些微弱。美国消费电子协会19日给本报记者的邮件中表示,该协会将继续为这一倡议的最终实施奔走。
海关难题
事实上,随着技术的发展,IT行业和消费电子行业的界限正越来越模糊。由于此前的“信息技术协议”只规定对信息技术产品实行零关税,这些融合的产品如何界定关税就成了各国海关的难题。
“当时我们在进口带摄像头的手机时就碰到了这样的难题。”南京熊猫移动一位高层回忆,2003年,当带摄像头的手机在市场上开始风行时,熊猫移动从韩国进口了一批带摄像头的手机,在海关报关时,按照当时的税率,手机已经是零关税的信息技术产品,但是当时的数码相机还要实行15%的进口产品税率,而数码相机的零部件(摄像头)的税率则更高。
“我们用手机的名义报关,但是当时上海海关称手机有拍照功能,要求我们按10%的税率报关。”该高层表示,在经过很长时间的交涉之后,上海海关最终才同意以零关税的手机报关。
而此前喧嚣一时的富士施乐被举报涉嫌走私的案件,实际上也是利用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消费电子产品”界线模糊的漏洞(详见本报10月26日《富士施乐举报案调查:7份合同背后7桩官司》)。
据举报人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伟光提供给海关的举报材料,一份编号为221820021182107375的报关单显示,2002年,富士施乐实业进口的激光打印机6050,申报的单价为10237美元,实际上这一设备是复印机(带打印功能)。而当时的复印机应该征收8%的进口关税,但是富士施乐当时却以零关税的激光打印机进行了报关。
杨伟光提供的编号为221820021182012830的报关单也显示,富士施乐实业2002年进口的施乐DC2060激光打印机,报价为41579美元,报关单显示实征关税率为9%。杨伟光在举报材料中称,该产品实际上是彩色数码印刷机(带打印功能),按规定应征关税率为12%。
这种情况在全球其他地方海关也时有发生。据商务部的资料显示,在对电脑显示器、DVD播放机类产品如何征收关税时,欧盟内部就出现三种态度:部分成员国海关将其按消费电子产品处理,征收14%的进口关税;也有一些欧盟成员国将其归入无线电广播调频器类,征收12%的进口关税;也有成员国的海关将这类产品归入扩音器所属的项目下,征收4.5%的进口关税。
“考虑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行业的融合趋势,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者应该对消费电子行业实行零关税,来提倡电子行业的首创精神。”Elizabeth Hyman表示。
国内消费电子厂商忧心
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厂商及行业组织代表在香港向WTO会议施加压力,已经在国内引起反响。
“对消费电子产品也实行零关税,对中国很多厂商是很不利的。”上广电一位高层表示,作为上广电的一个主流产品,其生产的CRT彩管目前的进口关税还保持在12%,如果对消费电子产品实行零关税,那么其零部件关税也必将下滑,这对于国内CRT彩管生产厂家来说将承受更大的压力。
“以前的数码相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高层告诉记者,1997年,当“信息技术协议”达成之后,日本等国家就提议将信息技术协议适用范围扩展,而日本强烈要求的就是将当时还作为消费电子产品的数码相机纳入信息技术协议中。
经过一番努力之后,日本终于如愿以偿。由于全球数码相机市场基本上都握在日本厂商手中,将数码相机纳入信息技术协议,对于日本厂商来说受益匪浅。来自IDC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1月1日中国对数码相机产品实行零关税之后,中国内地市场销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除柯达之外,全是日本企业,占据了95%的市场份额。其中佳能、索尼、奥林巴斯、富士、尼康名列前5位。
与此同时,当初那些大举进入数码相机领域的国内厂商纷纷退出。早在2004年上半年,方正科技就宣布,将改变原定投向数码相机业务的3800万元的资金投向,大举收缩数相机业务。联想也在确定回归PC主业的新战略中,将数码相机业务调整到了零售产品事业部,而在联想的公司业务分类中,数码相机业务是地位最低的三类业务之一。业内人士透露,国内数码相机市场上还在继续投入的也就只有明基等少数几家了。
“如果消费电子产品全部零关税的话,国内很多厂商会重蹈数码相机覆辙。”在上广电的这位高层看来,我国目前对一些消费电子实行的非零关税政策很好的保护了国内厂商,如微波炉的进口关税为18.3%、冰柜10%的进口关税。
该高层坦言,上广电时下正大力发展的液晶面板项目,“我们也是充分利用了进口关税政策,正是有12%的进口关税保障,我们的液晶面板才能得以保持价格上的优势”。
液晶面板未被列入信息技术产品范畴,目前,上广电上与日本NEC合资的上广电NEC拥有国内仅有的两条五代液晶面板生产线中的一条,该公司计划五年内再建两条更先进的生产线,以跻身全球液晶面板第二梯队。
资料:
信息技术协议(ITA)产品覆盖6大类,共约200种品目,主要是电子产品和部分仪器仪表产品,协议还将继续追加新品目。目前的产品范围包括:
1)计算机及其部件,包括整机、系统、零部件;
2)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移动电话、调制解调器、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的接收设备、寻呼机等,不包括电视机等消费类产品;
3)半导体器件,包括集成电路芯片、芯片等;
4)半导体制造设备,包括生产和测试设备及其零配件;
5)软件,包括以磁盘、磁带、光盘为载体的软件产品;
6)科学仪器,包括各种测量和检验仪器、绘图仪、光谱仪、光学射线仪以及电泳仪等。此外还有:印刷电路板、文字处理器、自动取款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电源变换器、电容、电阻、电动开关、光缆、连接器和导线、计算机网络设备、静电复印机、平面显示器及多媒体功能器件。
WTO于1997年10月份在日内瓦召开“第二阶段信息技术协议”讨论会,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电容制造设备、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也纳入《信息技术协议》零关税产品清单中。
“消费电子产品也应该实行零关税。”12月13日,美国消费电子协会高级董事兼税收和贸易参赞Elizabeth Hyman在香港对参加WTO第六次部长会议的各国代表呼吁。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代表着涉及信息技术、多媒体等领域的2000多名美国公司会员,其会员年销售额超过1210亿美元。
同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一起在香港发出这种呼吁的,还有欧洲信息与通讯技术协会、日本电子信息技术工业协会以及其它多个全球性IT和电子贸易协会。据了解,包括柯达、松下等跨国公司的代表,也参加了这几个协会在香港的呼吁行动。
香港施压无疾而终
在美国消费电子协会提供给本报记者的资料中,Elizabeth Hyman表示,许多产品,包括消费电子产品,都未包括在最初的“信息技术协议”中,“因为在‘信息技术协议’(ITA)起草时,很多新技术还未产生”。而现在,IT行业和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融合已经或正在产生许多新产品,这些产品也应该被划分到零关税的消费品范畴内。
实际上,此前的“信息技术协议”也是在美、日、欧等地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推动下,由政府出面制定的。
1996年初,美国率先提出了到20世纪末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设想。随后,美国在新西兰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贸易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关于谈判信息技术协议的建议。
这一倡议很快便得到了欧盟、日本和加拿大等信息技术产品生产大国和地区的赞同,1996年12月,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四方就有关“信息技术协议”的主要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后最终达成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共有29个国家参加。
1997年3月26日,又有11个国家参加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这40个国家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已占当时全球该产品贸易总量的92.5%。
“信息技术协议”规定,2000年1月1日前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的“零关税”原则;2003年1月1日起,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3.5%降低到1.5%,在256个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率的税目中,有90个信息技术产品关税税目实行了零关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总水平由原1.5%降低到0.43%,实行零关税的税目已占到全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目的90.6%。
2005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的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全面实行零关税。
“我们赞赏促进信息技术协议顺利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Elizabeth Hyman表示,在他看来,现在是将该协议扩展到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时候了,“这样才能提高跨国贸易的效率、透明度和预测性”。
在WTO香港会议上,与农业补贴等敏感问题相比,Elizabeth Hyman们的声音有些微弱。美国消费电子协会19日给本报记者的邮件中表示,该协会将继续为这一倡议的最终实施奔走。
海关难题
事实上,随着技术的发展,IT行业和消费电子行业的界限正越来越模糊。由于此前的“信息技术协议”只规定对信息技术产品实行零关税,这些融合的产品如何界定关税就成了各国海关的难题。
“当时我们在进口带摄像头的手机时就碰到了这样的难题。”南京熊猫移动一位高层回忆,2003年,当带摄像头的手机在市场上开始风行时,熊猫移动从韩国进口了一批带摄像头的手机,在海关报关时,按照当时的税率,手机已经是零关税的信息技术产品,但是当时的数码相机还要实行15%的进口产品税率,而数码相机的零部件(摄像头)的税率则更高。
“我们用手机的名义报关,但是当时上海海关称手机有拍照功能,要求我们按10%的税率报关。”该高层表示,在经过很长时间的交涉之后,上海海关最终才同意以零关税的手机报关。
而此前喧嚣一时的富士施乐被举报涉嫌走私的案件,实际上也是利用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消费电子产品”界线模糊的漏洞(详见本报10月26日《富士施乐举报案调查:7份合同背后7桩官司》)。
据举报人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伟光提供给海关的举报材料,一份编号为221820021182107375的报关单显示,2002年,富士施乐实业进口的激光打印机6050,申报的单价为10237美元,实际上这一设备是复印机(带打印功能)。而当时的复印机应该征收8%的进口关税,但是富士施乐当时却以零关税的激光打印机进行了报关。
杨伟光提供的编号为221820021182012830的报关单也显示,富士施乐实业2002年进口的施乐DC2060激光打印机,报价为41579美元,报关单显示实征关税率为9%。杨伟光在举报材料中称,该产品实际上是彩色数码印刷机(带打印功能),按规定应征关税率为12%。
这种情况在全球其他地方海关也时有发生。据商务部的资料显示,在对电脑显示器、DVD播放机类产品如何征收关税时,欧盟内部就出现三种态度:部分成员国海关将其按消费电子产品处理,征收14%的进口关税;也有一些欧盟成员国将其归入无线电广播调频器类,征收12%的进口关税;也有成员国的海关将这类产品归入扩音器所属的项目下,征收4.5%的进口关税。
“考虑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行业的融合趋势,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者应该对消费电子行业实行零关税,来提倡电子行业的首创精神。”Elizabeth Hyman表示。
国内消费电子厂商忧心
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厂商及行业组织代表在香港向WTO会议施加压力,已经在国内引起反响。
“对消费电子产品也实行零关税,对中国很多厂商是很不利的。”上广电一位高层表示,作为上广电的一个主流产品,其生产的CRT彩管目前的进口关税还保持在12%,如果对消费电子产品实行零关税,那么其零部件关税也必将下滑,这对于国内CRT彩管生产厂家来说将承受更大的压力。
“以前的数码相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高层告诉记者,1997年,当“信息技术协议”达成之后,日本等国家就提议将信息技术协议适用范围扩展,而日本强烈要求的就是将当时还作为消费电子产品的数码相机纳入信息技术协议中。
经过一番努力之后,日本终于如愿以偿。由于全球数码相机市场基本上都握在日本厂商手中,将数码相机纳入信息技术协议,对于日本厂商来说受益匪浅。来自IDC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1月1日中国对数码相机产品实行零关税之后,中国内地市场销量排名前10位的企业除柯达之外,全是日本企业,占据了95%的市场份额。其中佳能、索尼、奥林巴斯、富士、尼康名列前5位。
与此同时,当初那些大举进入数码相机领域的国内厂商纷纷退出。早在2004年上半年,方正科技就宣布,将改变原定投向数码相机业务的3800万元的资金投向,大举收缩数相机业务。联想也在确定回归PC主业的新战略中,将数码相机业务调整到了零售产品事业部,而在联想的公司业务分类中,数码相机业务是地位最低的三类业务之一。业内人士透露,国内数码相机市场上还在继续投入的也就只有明基等少数几家了。
“如果消费电子产品全部零关税的话,国内很多厂商会重蹈数码相机覆辙。”在上广电的这位高层看来,我国目前对一些消费电子实行的非零关税政策很好的保护了国内厂商,如微波炉的进口关税为18.3%、冰柜10%的进口关税。
该高层坦言,上广电时下正大力发展的液晶面板项目,“我们也是充分利用了进口关税政策,正是有12%的进口关税保障,我们的液晶面板才能得以保持价格上的优势”。
液晶面板未被列入信息技术产品范畴,目前,上广电上与日本NEC合资的上广电NEC拥有国内仅有的两条五代液晶面板生产线中的一条,该公司计划五年内再建两条更先进的生产线,以跻身全球液晶面板第二梯队。
资料:
信息技术协议(ITA)产品覆盖6大类,共约200种品目,主要是电子产品和部分仪器仪表产品,协议还将继续追加新品目。目前的产品范围包括:
1)计算机及其部件,包括整机、系统、零部件;
2)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移动电话、调制解调器、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广播的接收设备、寻呼机等,不包括电视机等消费类产品;
3)半导体器件,包括集成电路芯片、芯片等;
4)半导体制造设备,包括生产和测试设备及其零配件;
5)软件,包括以磁盘、磁带、光盘为载体的软件产品;
6)科学仪器,包括各种测量和检验仪器、绘图仪、光谱仪、光学射线仪以及电泳仪等。此外还有:印刷电路板、文字处理器、自动取款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电源变换器、电容、电阻、电动开关、光缆、连接器和导线、计算机网络设备、静电复印机、平面显示器及多媒体功能器件。
WTO于1997年10月份在日内瓦召开“第二阶段信息技术协议”讨论会,将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电容制造设备、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也纳入《信息技术协议》零关税产品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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