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键字: 精达股份,
精达股份 600577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12]第027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
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宋世俊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5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距2012年6月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15日的通知期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资料
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5、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15日下午3:30开始,在铜陵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相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220,704,0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61%;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世根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议案》,该审议表决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百分之百赞成票数通过。
本所律师参与了表决票的计票监票过程,表决方式及表决过程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有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2年6月15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世俊
经办律师: 潘平
宋世俊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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