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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乱象 《家电维修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12-07-20 10:25:02 来源:中国家电网 点击:1359

摘要:  昨日,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和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新闻发布暨贯彻落实工作会。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王建波副处长表示,《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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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和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新闻发布暨贯彻落实工作会。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王建波副处长表示,《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以此来解决于家电维修消费欺诈现象频发、消费者对家电维修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率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家电服务业中,从事维修服务的注册企业约30万个,长年从业人员300多万人,短期从业人员(如夏季空调安装服务等)近300万人。去年,我国家电维修服务收入达1400亿元,预计“十二五”期间,将继续保持年增长20%左右,到2015年将达到2903亿元。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会长刘秀敏表示,《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取得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其中,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并执证上岗。

  “对于已获得相关资质的维修服务人员,《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其所在企业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并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其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刘秀敏说。

  刘秀敏进一步表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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