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普再遇两次借款纠纷案 农行追讨2.5亿贷款
2005-01-24 08:59:46
来源:eNews
四川托普软件公司日前公布了两起标的高达2.5亿的借款纠纷案件。四川省高院受理了农行光华支行诉托普集团、托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成都市中法院则受理了农行光华支行诉托普国贸公司、托普软件、托普电脑借款纠纷一案。
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期间,托普集团与农行光华支行共签订了《借款合同》13份,根据合同约定,托普集团共向农行光华支行借款人民币24000万元。同时,托普软件与农行光华支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为托普集团的相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前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农行光华支行按约向托普集团发放了贷款。2004年4月22日,因托普集团涉及重大诉讼未通知农行光华支行,且未支付到期利息,农行光华支行书面通知托普集团和托普软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但时至今日,托普集团未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保证人托普软件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农行光华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托普集团偿还农行光华支行借款本金2.4亿元及相应利息(从欠息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托普软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案将于2005年2月24日在四川省高院开庭审理。
2003年7月18日和23日,托普国贸公司与农行光华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份,托普国贸公司共向农行光华支行借款1100万元。2003年7月18日,托普软件与农行光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为托普国贸公司2003年5月17日至2004年5月16日在农行光华支行处办理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金额折合人民币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托普电脑公司与农行光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为托普国贸公司2003年5月20日至2004年5月19日在农行光华支行处办理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金额折合人民币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前述合同签订后,农行光华支行向托普国贸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是借款到期后,托普国贸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至今还拖欠农行光华支行借款本金1021万元及部分利息,托普软件、托普电脑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农行光华支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托普国贸公司偿还农行光华支行借款本金1021万元及相应利息(从欠息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04年9月21日为184629.16元);托普软件和托普电脑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于本次担保事项尚未披露,该案的开庭时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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