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扭曲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5-01-25 08:56:31
来源:eNews
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出台了新的刑事保护规定。根据这一翌日即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仅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以及进行单位犯罪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新的司法解释也加重了刑事处罚的程度,提高了刑期,起刑标准降到5万元。
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显示,“两高”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来自国际上,尤其是美国与欧盟的压力不无关系。正如此,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务院于2004年8月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挂帅的专门工作组,宣布从2004年9月开始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现在,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诉讼正在把“中国制造”挤入夹缝,但更让人感到恐惧的是,尽管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所负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却依照的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标准。现在,中国在知识产权中的立法、执法标准不仅已经达到了WTO组织的要求,甚至许多标准比WTO协议中要求的还要高。
有例子可以印证:美国的外贸逆差逐年上升,但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出现顺差,出口额超过了飞机和通信设备。有人判断说,目前的中美贸易多为符合比较优势的互补贸易,加以限制的话对中美双方利益都有损害,中美贸易摩擦未来会集中在美国有很强竞争力而中国想独立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的高技术、高资本含量的产业,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知识产权诉讼。
有了解美国“国情”的人士认为,美国产业界虽然开放,但上个世纪80年代日本工业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由此形成的保护意识至今仍然没有消除。不仅如此,美国虽然拥有强大的专利制度,但是没有针对专利的刑罚。
按照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在受到侵害后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美国法院对有意或恶意侵犯有效的美国专利(不论是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最多判以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金。且赔偿金一半归政府,以补动用公权之费。只有在法庭审判该民事案件中做伪证者,才可被处以两年以下监禁。
换句话说,目前中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比美国要严苛得多。而且动用公权力、公共财政和刑罚,将民事纠纷行为行政化、刑事化。
此外,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曾于2002年在伦敦发表了《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报告,该报告指出,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当与其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该报告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净进口大量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将导致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的净财富转移大大增加,发展中国家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的负利益,将不得不靠贸易扩大、技术开发、投资和增长来抵消,这是不公平的。
据统计,目前我国重要领域70%-80%的专利技术都是国外的,大多数工业产品主导设计已经完成,专利都已经固化在设计、标准中。很显然,跨越这一阶段必须通过学习、模仿等手段,而仅靠一句自主知识产权是不够的。
不可否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出发点虽好,但国外公司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中得到的不仅仅是赔偿,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品牌及技术优势将越来越强势。大部分专家和学者均认为,这对知识在中国的传播不利,对中国企业的学习与发展不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王醒波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重点应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即知识产权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什么好处。但现实状况下,中国的专利法规同经济现状、发展水平并不一致。考虑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他自称个人反对“过分”的知识产权保护。
综上所述,加入WTO并履行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并对创新者权益进行保护,都是无可争议的行为。但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在保护一种垄断的时候,应审慎平衡其中利弊。因此,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固然应当,但相应地也极需一部反垄断法来制约垄断,以此作为经济发展中的调节和平衡手段。
中国需要保护知识产权,但也需要《反垄断法》,已经是包括政府在内的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截止目前,中国的《反垄断法》也迟迟未能出台。学者们认为,法律保护了某种垄断,但也要防止垄断的扩大和滥用,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最终将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害自由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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