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规避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前言] :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是那样的法律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企业应该寻求哪些法律帮助?怎样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外贸易中、经营过程中又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本期焦点,我们就行业企业关注的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广州市格林律师事务所的杨河律师。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建议。 问题一:行业企业在申请上市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企业在考虑上市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企业的管理规范的问题,这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上市。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内部运作不规范 ;甚至有的企业原本就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产权不清、管理混乱、财务不透明等,这些企业要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经过一段过程。这些问题是企业能否上市的关键,也是对券商压力最大的问题。按照《公司法》与目前正在讨论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拟上市企业首先必须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先改制设立或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在“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其次拟上市企业还要在内部管理与规范运作、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与完善。
问题二:什么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范
问题三:企业在处理与员工的劳资纠纷时具有哪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招收和解聘员工时有哪些相 问题四: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参与不正当竞争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杨律师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较多,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以及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等。 问题五: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律师 :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如果政府违法行政或者执法不符合法律程序,企业经营者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纠正错误行为,并赔偿错误行政行为给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六:目前,不少行业企业都在从事对外贸易,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企业经营者尤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杨律师:一、卖方对买方提供的信用证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应及时要求买方改证。按照国际惯例,卖方接到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有权要求买方立即改证,若买方不改证或延期改证,则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反之,若卖方不及时提出改证要求,则视为默认信用证对合同的变更。 问题七: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自己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侵犯?
杨律师: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宽泛,除了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版权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商号、原产地标志与货源标志等等。 问题八:在现有的市场竞争机制下,行业企业为什么需要聘请长期的法律顾问? 杨律师: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变幻莫测,企业处处面临经营风险。企业不仅要预防市场本身的风险,更要预防法律风险。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预防纠纷的发生。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具体来说,从大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和对策,从法律上加以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供法律意见,分担企业决策者的经营压力,降低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各种政策、法规及法律环境对企业之利弊,加强企业管理者对国家政策、法规发展形势的了解,以制定将来的经营规划,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管理决策的科学、可行,并收到成效。从小的方面看,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协助完善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书,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档案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运作,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协助管理各类合同,确定合同类别,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协助企业监督合同、协议的履行,提高履约率,增加经济效益;当企业遇到的民事、经济、刑事或行政纠纷、诉讼和仲裁事务时向企业提供法律意见。 [后 记] :这是《国际电子变压器》杂志市场资讯版创立以来第一次关注法律问题。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整个行业也将会逐渐走上法律规范化的道路,关注这些法律问题还仅仅是一个开始。
如果行业企业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登陆格林律师事务所网站www.iplawyer.com.cn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20-38372268 杨河律师。 |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