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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仅仅是先申请原则的统一 全球专利制度将产生哪些变化?

2006-10-21 09:38:30 来源:技术在线
  
    2006年9月24日,对全球专利制度而言可谓历史性地达成了一致。包括日美欧在内,41个发达国家就统一专利认定标准的《实体专利法条约》的主要部分达成了一致。  

    该条约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取得一项专利后,该专利将通用于全球,也就是说有可能成为通往“全球专利制度”的一大步。该条约的缔结最早将于2007年内完成,经过各国批准生效有可能要等到2008年以后*1。  

*1 当然,在以个人发明家等为代表的势力的抵制下,条约生效有可能大大推迟。尽管如此,对于先前被视为最大障碍的“先申请原则的统一”,美国国会正在进行讨论且有希望得到批准,因此该条约最终生效的可能性很大。  
    
    那么,该条约生效后,对于日本国内的技术人员和知识产权工作者而言,将会发生哪些变化呢?笔者对日本专利厅等单位进行了采访,下面就向读者做一下总结。  

1.向先申请原则的统一  

    截止目前,作为专利优先权的判断标准,只有美国采用“先发明原则”*2。所谓先发明原则,就是指当2个相同的专利提出申请时,将把专利权授予先发明者。在此次达成的协议中明确表示,美国将放弃先发明原则,而采用将优先权授予先申请者的“先申请原则”。  

*2 除美国外,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这2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采用了先申请原则。  

    向先申请原则的统一,对企业而言好处很大。不仅能够消除个人发明家等以“我先发明的”为由提起专利诉讼的风险,而且不必再为确定发明时间而花费庞大的财力和人力。  

    对于每天埋头于研发工作的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为确定发明日期而耗费精力同样也是一大好处。过去,技术人员必须在研究记录中详细地把日期和认证签字记下来,以备申请美国专利时使用。条约生效后,至少不需再作为“在美国的专利诉讼对策”而去做这些工作了。  

    不过,并非不再需要研究记录了。为了保护技术人员与职务发明有关的权利,在与其他企业的联合研究中明确权利的所属关系,仍需要以某种形式保留含有署名的研究记录*3。  

*3 在专利优先权方面,美国还有一项放弃制度。这就是称为“Hilmer doctrine”的判例原则。一般来说,在A国最先提出的专利一年内再向B国申请时,从专利优先权来说,以A国申请日为标准(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B的规定)。不过,如果B国是美国,根据美国采取的Hilmer doctrine判例原则,优先权标准则是在美国的申请日。因此,向A国提出申请后再向美国申请时,假设在此期间别人已向美国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向A国申请的专利人就不能在美国主张专利的优先权。如要主张优先权,根据先发明原则,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先发明的证据。  

2.专利公开制度的统一  

    专利公开制度和先发明原则一样,至今也只有美国采用特殊的制度。日本和欧洲规定专利要在申请后的18个月内公开。美国虽说也导入了公开制度,但对于未向其他国家申请的专利有一项特殊规定,专利可以不公开。因此,业界过去担心在美国会再次发生“潜水艇专利(submarine patent)”的问题*4。  

*4潜水艇专利是指,提出专利申请后,在非公开状态下潜伏数十年后突然生效的专利。从广义上讲,有时也表示在市场形成之前一直不为世人所知,在市场形成后突然开始要求支付授权费的专利。  

    此次在由41个发达国家达成的协议中,对公开制度做出了统一规定:“所有专利必须在(提出申请后的)18个月内公开”。如此一来,应该说企业基本上完全无需担心潜水艇专利了。  

3.围绕专利新颖性与进步性的标准统一  

    “新颖性”和“进步性”是决定是否将发明专利权授予申请人的最基本、最重要条件。大体来说,新颖性是指“申请的发明是不是新的?”而进步性是指“申请内容是不是有助于技术进步的优秀内容?”  

    如果2个判断标准实现了统一,就能在各国专利局之间交换领先技术的信息,大大减少审查业务的重复工作。如此一来,就能逐步减少国际专利的申请费用,并有助于迅速完成对国际专利的审查。  

    另外,对于申请专利的技术人员来说好处也很大。如果新颖性和进步性标准能够统一和明文化,就无需再根据各国不同的标准调整申请内容。比如,根据欧洲专利制度,如果在所申请的专利中存在有关其他新发明的描述,此后即便提出与该发明有关的专利也会遭到拒绝,这就是所谓的“自我冲突(self-collision)”原则。如果该条约生效,此项规定估计将被废除。在向欧洲申请专利时就无需再去注意自我冲突了。  

4.宽限期和宽限标准的统一  

    所谓宽限期(grace period)就是指,发明公开后到申请专利前所容许的宽限时间。比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向公众公开了发明内容,假如是在宽限期内,此项发明的新颖性将予以承认,可以申请专利。  

    此前,宽限期标准在日美欧存在很大的区别。欧洲事实上不承认宽限期,在学术会议等场合公开的发明不允许再申请专利。而美国则允许1年的宽限期。日本则居于欧美之间,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学术会议和刊物中公开的,就有6个月的宽限期*5。  

*5 由于此项制度的不同,欧洲化学界曾有这样的说法:在美国化学学会上公开的研究成果无需交纳授权费,即可随意使用。这是因为美国化学界尚未形成在学会上公开发明内容之间前申请专利的习惯,此时在没有宽限期的欧洲其专利权是不予承认的。对于此次达成的协议,欧洲化学界曾强烈反对引入宽限期制度。  

    根据此次达成的协议,宽限期将统一采用美国方式,即“在提出申请的日期前的1年时间里由发明人自行公开的发明将不再视为领先技术”。不像日本那样仅限于特定学会和刊物,向公众公开的所有发明都将成为施救对象。  

    宽限期的统一对于企业技术人员来说影响不大。因为企业技术人员在申请前基本上都不会公开专利内容。宽限期主要用来帮助在学会发表前没有来得及申请专利的大学研究人员等专利申请人。宽限期统一成美国方式后,将更加方便大学研究人员申请专利,因此有望推进产学协助。  

BRICs各国未加入此条约   

    此次达成的协议如果放任自流的话,也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因素。参加此次会议的41个国家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6。以非洲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认定标准的统一。发达国家最优考虑的是尽快缔结条约,因此只能希望先完全由41个发达国家达成一致。  

*6 此次参加会议的41个国家除日本、美国、EU或者说加入欧洲专利厅的32个国家外,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安道尔、梵蒂冈、圣马力诺。不包括韩国、台湾、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  

    然而,像BRICs一样有些地区有可能发展成全球大市场。尤其是中印两国,作为研究和生产基地,毫无疑问将成为极其重要的国家。假如在这些地区失去重要专利的话,就可能为将来留下后患,因此需要多加注意。在白色LED行业,由于主要厂商在BRICs各国未能控制基本专利,因此就形成了台湾新兴厂商能够轻而易举地进入BRICs市场的情况。  

    在日本,日本知识产权协会(JIPA)正在开展在发展中国家获取专利的启蒙活动,比如向业界介绍在中印两国取得专利的经验等,希望务必加以利用。《日经电子》杂志也将继续跟踪包括专利在内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最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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