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到底有多少“照”不“明”之处?
摘要: 我不知道,佛山照明到底还有多少“照”不“透”、“照”不“明”的关联交易,还有没有比关联交易信息不披露更为严重的问题。而作为佛山照明的董事长,这些没有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竟然都与他个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钟信才用辩解式的道歉方式来回应,显然是难以过关的。
关联交易不一定是私下交易,也未必是有问题的交易。市场经济下,企业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前提是,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但是,有些企业却没有能够按这样的要求去做,就难免让公众和投资者产生疑问了。
据媒体报道,一直市场口碑极佳并被投资者称之为“现金奶牛”的佛山照明,近一段时间以来,因被监管部门查处连续三年隐瞒关联交易而陷入舆论的风暴之中。
有媒体认为,这是A股市场又一个明星企业的倒下。是不是倒下,会不会倒下,该不该倒下,目前可能还很难下这样的结论,也不希望最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起风暴的发生,不管如何处理,也不管企业如何向公众解释和说明,必将给佛山照明的公众形象产生极大的影响,至少,企业的公信力会受到严重损伤。
据透露,佛山照明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发生在公司董事长钟信才和他的两个儿子钟永亮和钟永晖之间。亦即佛山照明与钟永亮和钟永晖之间,不仅有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而且还发生过股权转让方面的关联交易行为,但都没有作任何公开披露。
对此,钟信才在承认与两个儿子及其他亲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并向投资者公开表示歉意的同时,却又在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为没有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信息进行辩护。他表示,出现这样的结果,是由于自己对相关的法律以及有关规则条文理解有误,对及时说明的时效性、后果以及对董事会功能的认识不足,导致最终未及时向董事会说明上述关联关系。
这番话,听起来好像很诚恳,理由似乎也比较充足。不懂嘛,当然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谅的了。但是,仔细推敲一下,却完全不是如此。一名上司公司的董事长,竟然“法盲”到连关联交易信息需要及时披露这样的规则都不懂,谁能信?就算他真的是一位“法盲”,那董事会其他成员、法律顾问、独立董事等也都是“法盲”吗?特别是独立董事,企业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都必须经过他们的确认后才能交由董事会审议,怎么可能出现三年鄯交易都不公开披露的现象呢?佛山照明的独立董事们都是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呢?
说实话,作为证券市场少有的几家能够连续16年给投资者分红的绩优企业、慷慨企业、大方企业,出现这样的问题,不仅让投资者很失望,让市场也很受打击。要知道,在“铁公鸡”横行的中国股市,迫切需要像佛山照明这样既慷慨又大方的企业,迫切需要通过不断地向投资者分配利益提振投资者信心。然而,却因为关联交易信息没有按规定披露,而陷入了另一种破坏市场健康发展的状态。
我不知道,佛山照明到底还有多少“照”不“透”、“照”不“明”的关联交易,还有没有比关联交易信息不披露更为严重的问题。而作为佛山照明的董事长,这些没有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竟然都与他个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钟信才用辩解式的道歉方式来回应,显然是难以过关的。业内人士认为,钟信才的职业道路极有可能走到头了。
钟信才的职业道路是否已经走到尽头,本身并不重要。在钟信才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很有可能让他很难再在佛山照明“混”下去。关键在于,一名企业家,如果以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且是在企业的市场形象一直很好的情况下,不仅可惜,而且是企业家的悲哀、市场的悲哀。
更应感到悲哀的,则是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因为,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特别是独立董事、法律顾问等都很完善的上市企业,竟然会出现连续三年关联交易事项都没有公开披露的现象,且这些关联交易都经过了独立董事的认可。
从目前所披露的情况来看,佛山照明事件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值得反思和重新审视。首先,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否应当建立比较严格的考核和培训机制。因为,钟信才表示,佛山照明所以出现关联交易信息没有及时披露的现象,是因为他对相关法律制度不了解、不熟悉。那么,就不只是他个人的问题,而且还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了。让一个“法盲”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否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呢?退一步讲,就算允许上市公司董事长是“法盲”,也不应该让其他经营者等也是“法盲”呀!
第二,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是否也应当建立规范的考核和评价机制。不然,像佛山照明这种三年关联交易信息都不披露,独立董事照样签字确认的情况还如何避免呢?独立董事的作用还如何发挥呢?这样的独立董事,是否应当终身禁入?
第三,对不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上市企业,应当如何处理,是否也应当有更加明确、规范的管理和处理办法?要知道,像佛山照明这样的行为,已经是相当严重了。而现行制度可能很难对佛山照明作出严厉的处罚,因为,企业可以找出种种理由来进行责任推卸。
总之,佛山照明虽然公开回应了,但到底还有多少“照”不“透”、“照”不“明”的地方,只有企业知道,有关方面应当迅速介入,相关司法机关可能也应当介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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